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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7-31 12:13:53 文章来源: 浏览量:次 |
2007年政法法硕暑假基础一班内部资料二答案 法理答案 一 . 单项选择题 1----5 CDABB 6----10 BDABB 11-----15 CDCDA 16-----20BDBAC 二 . 多项选择题 21 ABCD 22 ABCD 23 CD 24 ABCD 25 ABCD 三 . 简答题 26. 答案略 ( 总共三点 ) 27. 答案 : 促进社会生活安定有序 , 避免法律与道德冲突 . (1) 保持市场经济的发展 (2) 保障民主与政治的发展 (3) 促进理性文化的形成 四 . 分析题 答案 (1) 从司法性质来看 , 即司法中立性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3) 对法制的态度 . 法律是工具还是具有最高性 . 五 . 论述题:答案略 法制史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AADBA 6---10:DACAD 11----15:BABBC 16----20:BBACD 二、多项选择题 21:CD 22:ABC 23:ABC 24:ABCD 25:AC 民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 5 BADCD 6 ― 10 DCAAB 11 ― 15 ABCCD 16 ― 20 BDDAC 二.多项选择题 21 ABC 22 BCD 23 ABCD ( 其中的 B 项“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受”子应去掉) 24ABCD 25ABCD 三.简答题 26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 1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 2 )无权代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无权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第三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构成表现代理:另一种情形是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第三人也没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现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 3 )在表现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则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 4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此时,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第三人还享有撤消权,如果善意第三人行使了撤消权,则无权代理人为确定无效,无权代理人需要赔偿第三人乃至被代理人相应的损失。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则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被代理人明确拒绝了无权代理行为或者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则被代理人不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也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则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7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 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2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A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 B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种从属与债权的权利,其存在,转移和消灭,都从属与债权。 C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行,在债权人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留置物的部分变化或者债权的部分变化都不影响留置权的整体行。 D 留置权并不因为留置物的消灭而当然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四.辨析题 答, 1 ,某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 2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在占有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个第三人后,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是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反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善意取得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标的物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动产,除货币,无记名证券以外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 )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3 )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4 )受让人取得动产是出于善意。 3. 本案情形符合善意取得的后三个构成要件,但是不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出让人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基于盗窃,手表非基于所有人丙繁荣意思而与丙脱离占有,而且手表不属于货币或者无记名证券,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人丙可以要求甲返还手表。 五.法条分析题 答: 1. 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地址:海淀区被三环西路甲30号双天大厦328室 网址:www.zhengfafashuo.com 2.同时履行抗辩权 , 是指杂双方合同中 ,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先履行义务 ,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要求其履行是 , 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义务 (2)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需无先履行义务( 3) 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未适当履行其义务 . 4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在于 , 当对方当时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对价义务是,权利人有权拒绝自己义务的履行,由此导致合同的延期履行,责任有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后,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债务。 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目标在于维持双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避免一方当事人因履行了义务而对方为进行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六.案例分析题 答:( 1 )张山与王如林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张山与王如林之间的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合同。 马乃与张山,王如林之间是保证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虽未订立单独的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的意思并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马乃以一般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就要承担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2 )本案中借贷合同关系没有发生变化,保证法律关系后来发生了变化,一般保证人马乃享有先诉抗辩权,在王如林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张山的财产执行不能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站山为逃避债务而举家出走,下落不明,属于“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情形,此时的一般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 3 )马乃应当清偿站山所欠的债务。因为马乃是张山与王如林之间借贷合同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清偿,本案中,马乃做为一班保证人,在债务人张山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替代张山清偿债务。马乃清偿债务后可以想张山追偿。 宪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ACDBA 6---10:AAACC 11---15:CDDAA 16----20:BBCCC 二、多项选择题 21:AD 22:ABD 23:ABD 24:ABCD 25:BD 二、简答题 26:指南第606页 27:指南第650页 三、分析题 此行为违宪,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处理方法: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使其对其监督。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刑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CCBBB 6----10:DDCBC 11----15:CBBAA 16----20:DDADA 二、多项选择题 21:AB 22:AB 23:ABCD 24:ABC 25: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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