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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4-22 11:03:18 文章来源: 浏览量:次 |
前 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2006年全国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49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安政治学院、兰州大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尤其是全面实施党的十六大和宪法所确定的“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各项事业必将纳入法治轨道。为此,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1999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转发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根据培养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知识,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招生考试工作是为培养目标服务的,选才是育才的前提和基础。考试大纲是联考命题的基本范围。
2006年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继续试行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而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采取这项措施的理由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高等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特殊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各试点单位在培养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生,应鼓励他们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报考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教学厅[2002]13号)的要求,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仍为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含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150分)。
在总结联考经验、吸收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以加强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相关能力和潜质的考查,科学、规范地提高联考的信度和效度为目标,本大纲对2005年联考大纲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业务科目联考的考试。 加强对从事法律工作相关能力和发展潜质的考查,是联考的一个突出特点和基本工作思路。法律知识固然是考查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特殊要求,更应强调考生运用相关学科基本知识和原理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思维能力的考查内容。 我们真诚地欢迎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 2005年6月 目 录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性质……………1
上篇 专业基础课
Ⅰ.评价目标 …………………………………………………3
Ⅱ.考核内容 …………………………………………………4 第一部分 刑法学 ……………………………………………4 第一章 导论………………………………………………4 第二章 犯罪概念…………………………………………5 第三章 犯罪构成…………………………………………5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8 第五章 共同犯罪…………………………………………9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10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11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12 第九章 量刑………………………………………………13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14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15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16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6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7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7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19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20 第二十章 渎职罪…………………………………………20 第二部分 民法学 ……………………………………………21 第一章 导论………………………………………………21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21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22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24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24 第六章 代理………………………………………………26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27 第八章 物权概述…………………………………………27 第九章 所有权……………………………………………28 第十章 共有………………………………………………29 第十—章 相邻关系………………………………………29 第十二章 他物权…………………………………………30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3l 第十四章 合同……………………………………………32 第十五章 人身权…………………………………………34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35 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36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38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40 Ⅳ.参考试题 …………………………………………………41 Ⅴ.参考答案 …………………………………………………51 Ⅵ.参考书目 …………………………………………………56 下编 综 合 课
Ⅰ.评价目标 …………………………………………………57
Ⅱ.考核内容 …………………………………………………58 第一部分 法理学 ……………………………………………58
第一章 绪论………………………………………………58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58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60 第四章 法律作用…………………………………………60 第五章 法律制定…………………………………………61 第六章 法律体系…………………………………………63 第七章 法律要素…………………………………………63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64 第九章 法律实施…………………………………………64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65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66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67 第十三章 法治……………………………………………68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68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69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69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70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71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73 第五章 国家机构…………………………………………73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75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75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76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77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79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80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82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83 Ⅳ.参考试题 …………………………………………………84 Ⅴ.参考答案 …………………………………………………95 附录 ……………………………………………………………99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 基础课试题……………………………………………………99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 基础课试题参考答案…………………………………………112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 试题……………………………………………………………117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 试题参考答案…………………………………………………130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性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实行联考的选拔性考试。专业科目设置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两门。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掌握相关学科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本大纲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力图体现选拔具有从事法律工作潜质的优秀考生的指导思想,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 上编 专业基础课
Ⅰ. 评 价 目 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等原理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Ⅱ. 考 核 内 容
第一部分 刑 法 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确立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和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 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项。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三、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意义 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理解并会运用。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向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地位: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承担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其法律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和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评价标准: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既遂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三个特征。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三个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复杂共同犯罪的概念。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运用;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三、法条竞合关系及法条竞合犯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意义 三、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的特征;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二、无过当防卫 无过当防卫的概念;无过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二、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三、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的概念和特征;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四、附加刑 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九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功能和特征 二、量刑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刑法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二、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概念;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三、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酌定情节的适用。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一、累犯 累犯制度的意义。 累犯的种类;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累犯和再犯的区别。 累犯的刑事责任。 二、自首 自首制度的意义。 自首的种类;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数罪自首的认定;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单位犯罪自首。 自首情节的处理原则。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 五、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战时缓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的程序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二、追诉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起算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对上述第一节、第三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 犯罪分类和排序。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状 罪状的概念;罪状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三、罪名 罪名的概念;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 四、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刑的概念以及与法定刑的关系。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的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的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开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部分 民 法 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 一、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特点及其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四、转委托 转委托的概念;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三、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区别 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遍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节 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公信。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特点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恒久性。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 三、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四、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二、共有的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特征 第十一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 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三、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 四、相邻房屋滴水关系 五、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第十二章 他物权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三、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质权的概念;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质权的消灭的原因 五、质权的消灭的原因 第五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和债权的概念 二、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债发生基于的法律事实: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 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 三、债的消灭 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概念;要约具备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承诺的概念;承诺具备的条件。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与批准。 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三、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之债的保全 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待定解除。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二、保证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的设定;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效力。 三、定金 定金的概念和特征;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效力。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四、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三、人身权的种类 第二节 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二、身体权 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的基本内容。 三、健康权 健康权的概念;健康权的基本内容。 四、姓名权 姓名权的概念;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五、名称权 名称权的概念;名称权的基本内容。 六、肖像权 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七、名誉权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八、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九、荣誉权 荣誉权的概念;荣誉权的基本内容。 十、尊严权 尊严权的概念;尊严权的基本内容。 十一、信用权 信用权的概念;信用权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身份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 二、亲属权 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刺激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 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争议、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中的调整对象和特点;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四、亲属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一、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的效力 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 三、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的原因;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父母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
二、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三、祖孙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权的发生根据;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保护。 四、遗产 遗产的概念;遗产的特征;遗产的范围。 第五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转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第六节 遗嘱继承 —、概述 遗嘱的概念;遗嘱的特征;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白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实质要件。 三、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 四、遗赠 遗赠的概念;遗赠的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确定;遗产的分割原则;遗产的分割办法。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归责原则的种类 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试卷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时,选择题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上,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试卷中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 选择题 60分 简答题 24分 辨析题 16分 法条分析题 20分 案例分析题 30分 Ⅳ.参考试题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
专业基础课试题 本试题分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每部分试题包括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大类题型,选择题必须涂写在答题卡上,非选择题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的要求。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旧原则 2.我国刑法学说中公认的因果关系的首要特征是 A.客观性 B.必要性 C.危害性 D.主客观统一性 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E.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5.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巳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6.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是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C.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 D.盲人犯罪 7.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最主要的差别是 A.认识因素不同 B.意志因素不同 C.动机不同 D.目的不同 8.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 A.包庇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 D.组织恐怖组织罪 9.张某潜入李某家中盗窃财物,被李某发现,张某为脱身而杀死李某后逃走。对张某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0.梁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宣告缓刑,其缓刑验期限最低应为 A.6个月 B.3个月 C.2个月 D.1个月 11.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D.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12.邹某在盗窃某仓库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邹某主动交代了自已与李某共同盗窃该仓库的犯罪事实。对邹某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自首并立功 13.罗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寻机脱逃。罗某的抢劫行为 A.追诉期限为10年 B.追诉期限为15年 C.追诉期限为20年 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4.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 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 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账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行为,以下列哪种罪行定罪从重处罚? A.盗窃罪 B.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16.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与无业人员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本单位的数额巨大的财物。对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和李某共同构成诈骗罪 17.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甲、乙构成 A.遗弃罪 B.虐待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8.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非法拘禁罪 C.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D.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19.下列犯罪中,必须告诉才处理的是 A.侵占罪 B.所有的侮辱罪 C.诬告陷害罪 D.所有的诽谤罪 20.甲晚上见一老人提一公文包(内有现金2万元)独自行走,就冲上前去,夺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摔成重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抢劫罪 B.抢夺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的要求。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犯罪的“着手”是指 A.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 B.开始实施刑法某条罪状中描述的行为
C.开始实施实行行为 D.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危害客体的行为 22.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B.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D.属于行为差误 23.作为中止犯成立时间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包括 A.在预备犯罪过程中 B.在实行犯罪过程中 C.对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 D.对过失犯罪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 24.在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结果加重犯 D.想像竞合犯 25.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A.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消失 B.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 C.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D.主观上继续完成该罪的危险性消失 三、简答题:26、2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26.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 27.简述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四、辨析题:28小题,8分。 28.请对“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29.《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 六、案例分析题:30小题,15分。 30.甲(19周岁)与乙(15周岁)合谋盗窃,并约定由甲携带匕首以防保安人员抓捕。晚12时许,二人到达某超市。甲进入超市,乙留在门外望风。甲发现无人值班,遂窃得现金5万余元,二人平分。此外,人民法院还查明以下事实:(1)甲于6个月前曾经抢劫他人财物2000元;(2)甲于1年前因犯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分析: (1)甲、乙二人在超市作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对甲、乙二人如何处理?为什么? 民 法 学 七、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3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起始年龄为 A.7周岁 B.10周岁
C.14周岁 D.16周岁 32.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安全性 33.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属于 A.合同之债 B.法定之债 C.特定物之债 D.侵权之债 34.下列合同中,属于从合同的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承揽合同 D.抵押合同 35.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代理种类不包括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 D.遗嘱代理 36.我国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采用 A.准则主义 B.许可主义 C.放任主义 D.强制设立主义 37.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著作权 B.抵押权 C.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D.名称权 38.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用益物权 B.地役权 C.担保物权 D.地上权 29.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抗辩权 4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A.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B.最高额保证和最低额保证 C.法人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D.约定保证和强制保证 41.宣告失踪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A.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止 B.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 C.失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D.继承开始 42.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A.名誉权 B.亲属权 C.肖像权 D.自由权 43.某甲未经某乙的授权,即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后某乙对某甲的行为予以追认。某乙的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代理权 D.形成权 4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人是 A.债务人 B.债权人 C.提存机关 D.债权人和债务人 45.甲在与乙的互殴中将乙的耳垂咬下一块,没有影响到其听力。依民法规定,甲侵犯了乙的 A.身体权 B.健康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46.下列法人中,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A.上市公司 B.慈善基金会 C.商业银行 D.证券交易所 47.下列情形中,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的是 A.债权转让 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D.标的物数量增减 48.下列公民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是
A.房屋所有权 D.股权 C.作品修改权 D.文物所有权 49.依我国法律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的遗失物享有 A.所有权 B.使用权 C.保管费请求权 D.报酬请求权 50.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A.药品 B.香烟 C.茶叶 D.白酒 八、多项选择题:51—5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的要求。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51.从归责原则角度,民事责任包括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违约责任 D.侵权责任 52.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包括 A.履行 B.混合 C.抵销 D.混同 5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条件包括 A.下落不明满4年 B.被宣告失踪 C.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D.须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 54.买卖合同属于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C.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D.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5.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项行为,是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权滥用 D.无权代理 九、简答题:56、5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56.简述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5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
十、辨析题:58小题,10分。 58.我国民间流传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十一、法条分析题:59小题,8分。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十二、案例分析题:60小题,15分。 60.某市国际中心正在举行大型车展。车展主办方在车展入口处设有一个巨型标志牌。2002年6月10日,该市刮起6级大风,刮倒了标志牌,当场砸伤两名参观者,并砸坏一名参观者的私车。两名伤者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万余元,私车修理费5000余元。 问:(1)此案涉及何种民事责任?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该案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V.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A 4.C 5.D 6.D 7.B 8.D 9.C 10.C 11.A 12.B 13.D 14.D 15.A 16.C 17.C 18.B 19.A 20.B 二、多项选择题: 21.BCD 22.AC 23.ABC 24.ACD 25.ABD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 (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27.答案要点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四、辨析题: 28.答案要点 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1)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不是分工,而是作用的大小。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要点 (1)本条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构成特征: 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要点 (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甲为单独犯。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 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犯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同时还应撤销缓刑,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 ②对乙的处理: 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七、单项选择题: 31.B 32.D 33.B 34.D 35.D 36.D 37.C 38.A 39.B 40.A 41.B 42.B 43.D 44.B 45.A 46.B 47.D 48.C 49.C 50.B 八、多项选择题: 51.AB 52.ACD 53.ACD 54.ABC 55.BC 九、简答题: 56.答案要点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其特征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 57.答案要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 十、辨析题: 58.答案要点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民间所谓“债”主要指金钱债务,因此该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 (3)即使是金钱债务,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第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扩张债的效力,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债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3)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权利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要点 (1)此案涉及的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问题。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第二,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第三,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本案应由车展主办方对损害承担责任。虽然巨型标志牌是因大风刮倒而造成损害,但巨型标志牌是由车展主办方设立并管理的,因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对建筑物的倒塌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 Ⅵ.参 考 书 目
刑法学: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及其修正案。 2.立法解释 3.司法解释 以上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04年8月31日。 4.参考书 可参考各大专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民法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下编 综 合 课
Ⅰ. 评 价 目 标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Ⅱ. 考 核 内 容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族精神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作用的概念;法律作用的实质。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律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法律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法律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等。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五、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的特点。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正式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等。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律分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概念。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的概念。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概念;执法的特点。 二、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概念;司法的特点。 二、司法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意义。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守法状态等。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定解释与学理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行政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的特征。 二、法律推理方式 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的概念;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包括抽象的条件和具体的条件。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因素构成。 三、归责与免责 归责的概念;归责的原则;免责的概念;免责的条件。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十三章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二、法治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的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一、法律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法律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对法律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二、法律与政策 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第三节 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的分类;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三、宪法的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概述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意义。 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体制;宪法解释的程序;中国宪法的解释。 三、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宪法保障的概念 二、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方式。 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三、经济制度 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和内容。 五、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制度的概念;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选举制度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的组织;选举的程序;罢免和补选。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政党制度的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诸要素。 二、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中国的现行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 二、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历史发展和体系 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国家机构的体系。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制度;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十恶,六赃;保辜制度。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太平刑律》。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与刑名。 三、婚姻立法 一夫一妻制;“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律师制度;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四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二、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判例与解释例。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土地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Ⅲ.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试卷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答题时,选择题答案必须涂在答题卡上,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试卷中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 法理学 60分 中国宪法学 50分 中国法制史 40分 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 单项选择题 4 |

